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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0-18 09:16)     点击:226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 32658元;
二、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1850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405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0155元;
五、职工平均工资 51120元;
六、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65368元;
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9954元;
八、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 59144元;
2、采矿业 80675元;
3、制造业 62956元;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14382元;
5、建筑业 56369元;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5285元;
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8947元;
8、批发和零售业 58157元;
9、住宿和餐饮业 36844元;
10、金融业 153846元;
11、房地产业 68425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647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6432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7604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8559元;
16、教育 81474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92878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1705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79471元。
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19610.4元确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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